综合授信合同(10篇)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进口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进口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进口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交单银行,或者在汇出汇款押汇项下支付给出口商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收款人,并有权按照《进口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向甲方收取利息和罚息。押汇本金自乙方代甲方对外支付之日起即构成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甲方应当在押汇到期日前向乙方偿还押汇本息。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押汇本息,则甲方必须承担融资逾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支付逾期的罚息及/或复利。
4、甲方兹确认:
(1)乙方享有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押汇融资时止。上述单据的记载、内容、背书等情形以及乙方对单据/货物的占有、控制等行为不得视为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得到了任何形式的减免、豁免、抵偿或者其他形式的减少。甲方不得因前述原因向乙方主张任何赔偿、追索或其他权利。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押汇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第三人时,应向第三人表明此种身份。
(3)货物在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对该货物按货物的市价投保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险单正本上列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如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货币方式或低于市场价处理该货物。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到任何留置权的约束。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即将该货物的账目、任何销售收入或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的详细情况提交给乙方;乙方有权随时进入仓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者重新占有该货物。
5、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甲方承诺进口项下货物销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6、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5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附件(3):
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出口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出口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如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且甲方与乙方同时叙做打包贷款业务的,甲方同意其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所得融资款项,将被乙方首先自动冲抵打包贷款业务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余款支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如果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出口TT项下的应收货款于押汇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出口押汇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5、甲方兹确认:
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信用证/托收/出口TT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6、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出口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