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合同(10篇)
(2)出口融资项下的结算业务全部委托乙方办理,并在L/C和托收项下提交全套出口收汇单据,在出口TT项下提交出口贸易合同及全套单据副本。同时,出口TT押汇项下,甲方在提出融资申请同时,还需提交已盖海关验讫章验迄章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或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并按照乙方的规定交纳手续费及/或其他相关费用;如提出融资申请时无法提交该单据,甲方兹保证在融资到期日前将上述单据提交乙方;
(3)无论出口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在《协议》及本附件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4)如出口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7、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1)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6条的承诺;
(2)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3)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人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人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4)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附件(4):
用于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贴现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4、甲方同意乙方将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5、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债权;
(2)甲方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6、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1)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5条的承诺;
(2)承兑行/承付行发生以下事件:
a、承兑行/承付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
b、承兑行/承付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
c、承兑行/承付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
d、承兑行/承付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
e、承兑行/承付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
f、承兑行/承付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
g、承兑行/承付行由于其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而无法支付相应的外汇;
h、承兑行/承付行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自然灾害、金融危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不能按期付款;
i、承兑行/承付行或其所在国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承兑行/承付行偿付能力的其他事件。
附件(5):
用于开立保函业务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保函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保函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保函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保函。
(2)乙方应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的详细内容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书暨承诺书》,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保函为准。
(3)甲方如需对保函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保函修改申请书》。保函的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本身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反担保人在《保函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4)保函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4、甲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在乙方对外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甲方保证主动将需要对外支付的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开立在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人民币/外币账户中,作为乙方履行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备付金。为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款对外支付。
